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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夏青与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禹王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夏青,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禹王商贸有限公司,宋煜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3331号原告张夏青,女,生于1988年7月28日,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赵军义,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宋煜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禹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南侧禹王广场D3。法定代表人张延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煜锵,男,生于1964年1月18日,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夏青诉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禹王商贸有限公司、宋煜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夏青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夏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909元,由原告张夏青承担。审 判 长  刘伯强审 判 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