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与四川众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遵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四川众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237号原告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经营者戴天伦,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邹盛梅,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众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詹才江。被告张遵义,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与被告张遵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禄劝乌东德镇实佳建材租赁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