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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童祖富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756号被执行人童祖富,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罚金依据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罚金案件,并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经查明,被执行人童祖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鑫审判员 杨 刚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