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范冬旺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冬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1刑初368号公诉机关邵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冬旺,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邵武市人民检察院以邵检生态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冬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冬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范冬旺从同村村民李某处购得位于邵武市洪墩镇洪墩村李家组“下山坊”山场(2015林业基本图编号:69林班4大班6小班)林木。二人约定山场价款按实际运出的木材检尺结算。同年9月被告人范冬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吴某等工人到上述山场采伐林木,并联系何某、叶某等人驾驶土炮车将山场采伐好的部分杉木运至顺昌县大干镇的木材货场出售。案发后,林区便道塌方,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对上述山场遗留段木进行清理、扣押。2016年7月,章华仁明知上述山场遗留的杉木段木系被告人范冬旺滥伐的情况下,仍向李某收购,并雇佣工人及驾驶员将这些杉木段木运至卫闽镇华盛板业内。经检尺计量,运出遗留杉木段木共计材积39.0919立方米。现涉案木材已变价人民币35,182.71元,由公安机关暂口。经鉴定,洪墩镇洪墩村李家组“下山坊”山场被非法采伐杉木593株,林木蓄积90.9181立方米。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范冬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冬旺违反法律规定,滥伐林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范冬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冬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范冬旺在明知邵武市洪墩镇洪墩村李家组“下山坊”山场(2015林业基本图编号:69林班4大班6小班)林木未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仍然雇佣工人在该山场采伐,并将采伐的出卖。案发后,该地长期下雨导致林区便道塌方,致使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对遗留段木进行清理、扣押。2016年7月,章华仁明知上述山场遗留的杉木段木系被告人范冬旺滥伐的情况下,仍然向李某收购,并雇佣工人及驾驶员将杉木运至卫闽镇华盛板业内。经检尺计算,运出的遗留杉木段木共计材积39.0919立方米,涉案木材变价35,182.71元,由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邵武市洪墩镇洪墩村李家组“下山坊”山场被非法采伐林木面积12亩,被采伐杉木593株,林木被伐林木蓄积90.9181立方米。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范冬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举有:记工单、洪墩林业站出具的情况说明、检尺单、自留山证、杉木专卖契约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吴某、何某、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范冬旺的供述与辩解;邵武市林业规划设计队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冬旺违反森林法规,擅自雇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冬旺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范冬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综合因素考量,认为对被告人范冬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冬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扣押的违法所得35,182.7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何为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雯琳本案依据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