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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云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云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435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387号金桂大厦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274M。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超,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系原告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平,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系原告职工。被告:徐云江,男,成年,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云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