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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11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11民初1926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欣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