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11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诉王某乙、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911民初1926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欣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