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1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与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刘记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5648号原告: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4号。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旧治乡东王庄村村南。被告:刘记刚,男,37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镇北关村委会。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大名分公司、刘记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中国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