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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关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关某,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779号申请人关某。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朱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关某、李某某、朱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4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关某承担李某某住院费、检查费共计6700元,现关某已凭证支付完毕。另关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某后期治疗费、疗养费计5000元。二、关某在支付李某某赔偿费用后,李某某将放弃其他的民事赔偿权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关某索要其他的赔偿费用。三、本协议属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四、本协议属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队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