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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朱大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人民法院,朱大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大力,女,住河北省申请执行人茌平县人民法院与朱大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5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车管、房管、金融机构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