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伍志萍与盛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志萍,盛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514号申请执行人:伍志萍,女,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住个旧市。被执行人:盛小明,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出生,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志萍与被执行人盛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56750元、未受偿人民币15675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伍志萍与被执行人盛小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盛小明于2016年10月26日偿还申请执行人伍志萍人民币5万元,其余款项于2016年12月30日全部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林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