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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2493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栋、姜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国栋,姜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493号申请人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国栋,地址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姜彩珍,地址巴林左旗。巴林左旗东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国栋、姜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3177号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国栋、姜彩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国栋、姜彩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国栋名下位于巴林左旗林东镇都市花园22号楼5单元102室楼房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国宝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