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9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於富林与林长国、陈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富林,林长国,陈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9639号原告:於富林,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林长国,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陈李锋,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於富林与被告林长国、陈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於富林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於富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於富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