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浩楠、梁惠敏与被执行人谭雪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浩楠,梁惠敏,谭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018号申请人贾浩楠,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九原区。申请人梁惠敏,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谭雪平,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申请人贾浩楠、梁惠敏与被执行人谭雪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标的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向宇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