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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3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浩楠、梁惠敏与被执行人谭雪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浩楠,梁惠敏,谭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018号申请人贾浩楠,男,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九原区。申请人梁惠敏,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谭雪平,女,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青山区。申请人贾浩楠、梁惠敏与被执行人谭雪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标的50000元,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03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向宇审判员  裴向东审判员  唐文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凯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