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与被告环翠区永鑫建材销售中心、丛XX、丛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环翠区永鑫建材销售中心,丛XX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3659号原告:王XX,男,满族,住威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翠区永鑫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威海市花园中路***号。经营者:张XX,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号。被告:丛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住威海市环翠区**室。被告:丛X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室。原告王XX与被告环翠区永鑫建材销售中心、丛XX、丛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