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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1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阳平与许生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阳平,许生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690号之一原告:崔阳平。被告:许生。原告崔阳平与被告许生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崔阳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阳平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阳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阳平负担。审 判 长 上官先锋代理审判员 王 晶 晶人民陪审员 张 爱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