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1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崔阳平与许生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阳平,许生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1690号之一原告:崔阳平。被告:许生。原告崔阳平与被告许生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崔阳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阳平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阳平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阳平负担。审 判 长 上官先锋代理审判员 王 晶 晶人民陪审员 张 爱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