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8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汪晓与陈细华、王国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晓,陈细华,王国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8902号原告:汪晓,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细华,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王国镇,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汪晓与被告陈细华、王国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细华、王国镇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陈细华、王国镇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陈细华、王国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细华、王国镇为夫妻关系,于199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细华于2016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陈细华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经原告催讨,被告陈细华至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细华之间存在不定期有息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认定。被告陈细华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陈细华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0000元,并下调按月利率2%支付尚未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予支持。被告陈细华、王国镇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未能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陈细华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被告陈细华��个人债务,或者证明被告陈细华、王国镇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而原告又知道该约定,故本案借款应按其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被告王国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细华、王国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汪晓借款10000元,并按月利率2%���付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元,由被告陈细华、王国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培阳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