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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刑更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赵国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国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刑更371号罪犯赵国强,男,1985年3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华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9)渭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已缴纳)。赵国强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陕刑二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九月十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30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赵国强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并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赵国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两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淑成审判员  屈晓鹏审判员  郭松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