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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张玉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张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轶,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玉芳,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玉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玉芳邮寄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玉芳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16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2执1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世平审 判 员  盛雅梅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