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岳文娟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674号被执行人岳文娟,女,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陡县人。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受��了被执行人岳文娟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藏01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65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岳文娟的财产线索及人身下落进行了调查:2016年10月20日向银行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法院执行的存款;2016年10月21日向拉萨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2016年10月22日向拉萨市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武陡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但至今没有回函。现被执行人岳文娟在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且其亲属无能力支付上述罚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藏01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将再次启动执行程序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冬 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曲央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