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21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宗琴申请执行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琴,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1141号申请人王宗琴,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考县产业聚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1民初172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宗琴申请执行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1民初17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