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建伟与卓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伟,卓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628号原告:高建伟,男,汉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深州市。被告:卓冠宇,男,汉族,1994年4月1日出生,深州市深州镇东街村人。原告高建伟诉被告卓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高建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不知具体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高建伟负担。审判员 张久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