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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7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觉觉吴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觉觉吴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78号罪犯觉觉吴(KYAWKYAWOO),男,缅甸联邦共和国国籍,大学文化,1966年4月18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2)连刑二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觉觉吴(KYAWKYAWOO)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7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对其与同案犯因走私犯罪偷逃的税款共计人民币104783168.1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觉觉吴(KYAWKYAWOO)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苏刑二终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觉觉吴(KYAWKYAWOO)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觉觉吴(KYAWKYAWOO)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觉觉吴(KYAWKYAWOO)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觉觉吴(KYAWKYAWOO)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0日止),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