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财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海民与被申请人石利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海民,石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212号申请人:于海民,住隆化县。被申请人:石利强,住隆化县。申请人于海民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应付被申请人石利强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海民自愿以其所有的50000元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账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应付被申请人石利强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1000元。二、冻结申请人于海民所有的50000元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行,账号:×××)。冻结期间,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不得支取。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130元,由申请人于海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阎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