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瑛与陈珍、钟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瑛,陈珍,钟会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7166号原告:杨瑛,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珍,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钟会生,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杨瑛与被告陈珍、钟会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杨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告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林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丽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