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被执行人宁波科飞洗衣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2138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海商初字第012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科飞洗衣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科飞洗衣机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科飞洗衣机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科飞洗衣机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8的存款人民币14094626.8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颂君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褚一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