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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执3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晓波与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波,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9执3375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波,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吴勇虎,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嘉妮,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建国,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晓波与被执行人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09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支付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08.63元,但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在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同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永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暂无法处置变现,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品培审 判 员  胡正明代理审判员  陈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