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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与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公司,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12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号。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芬,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姚家港沿江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万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湖北三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乾华审判员  黄孝平审判员  罗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