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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胡长友与顾永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友,顾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胡长友。被执行人顾永军,又名顾军。本院在执行胡长友与顾永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管、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的房屋,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由于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法院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凌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