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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初499号原告: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延长段马场湖。法定代表人:董现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延长段马场湖。法定代表人:董现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贝德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廖伟巍审 判 员  宋新河代理审判员  孟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