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民终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平、沈阳天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平,沈阳天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民终146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平,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天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0-1号(1-2-19-1)。法定代表人:孟戈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露菲,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凡河镇阮家洼子村南铭邦上品1-32号。法定代表人:于梅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公司物业项目经理。上诉人孙平、沈阳天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铭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上诉人沈阳天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安装的可视对讲装置起火发生火灾,造成了上诉人孙平的财产损失。经认定起火原因为可视对讲装置故障引发,一审对于上诉人孙平私自更改了可视对讲机的安放位置的事实予以认定,又对于沈阳天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辩称孙平私改线路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相矛盾。一审对于上诉人私自改放对讲机位置的行为是否与火灾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事实不清。一审认为评估费是必要支出并经庭审质证,重审时应一并予以裁决。上诉人一审增加了诉讼请求,重审时应在上诉人补交诉讼费用后对其增加诉请部分再予以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铁岭县人民法院(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006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铁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平、沈阳天问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冯景芳审判员 孙 伟审判长 贾春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