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周绪仁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绪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71号罪犯周绪仁,男,汉族,大学文化,1957年2月1日出生,案发前任中共连云港市建筑总公司党委书记和公司经理,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绪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8年11月1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绪仁受贿、贪污余款人民币621649元、美元2000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周绪仁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连刑二终字第0065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22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45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绪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7年12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同年8月29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0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江苏省南京监狱民警秦洁、时国,检察机关代表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健民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认为,罪犯周绪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罪犯周绪仁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相应的行政奖励;执行机关本次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期、公示期、积分考核、行政奖励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绪仁能够认识到自己因个人主义膨胀,无视党纪法规,走上犯罪道路,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和损失,具有悔罪认识;在服刑期间遵规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判决确定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未缴纳,赃款未全部退出。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台账、罪犯周绪仁书写的悔罪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绪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财产刑,未全部退赃,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绪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