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全与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全,李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527号原告:何全,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李建辉,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全诉被告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全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何全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可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