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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何全与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全,李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527号原告:何全,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李建辉,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全诉被告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全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何全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可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