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聂荣山、卢丽霞与孙庆伟、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荣山,卢丽霞,孙庆伟,张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21民初1407号原告:聂荣山,住吉林省永吉县。原告:卢丽霞,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孙庆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张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原告聂荣山、卢丽霞与被告孙庆伟、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聂荣山、卢丽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孙庆伟、张伟赔偿因聂更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215602.40元、丧葬费23258.00元、尸检费9776.7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合计348637.11元的30%即104591.00元,孙庆伟、张伟共同赔偿,互负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聂更顺(聂荣山、卢丽霞之子,于2016年6月22日死亡)与孙庆伟、张伟是同学关系。2016年6月21日晚6点左右,孙庆伟、张伟邀请聂更顺到孙庆伟家喝酒,半夜后又到东明烧烤饭店继续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大约在凌晨1点30分左右,聂荣山、卢丽霞接到金忠玉(接到社长荣军的通知)电话:告知聂更顺喝多了,正在医院抢救。聂荣山、卢丽霞赶到医院,聂更顺已经死亡,听医生说:聂更顺到医院时已死亡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孙庆伟、张伟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向聂荣山、卢丽霞承担赔偿责任。孙庆伟辩称,一、被答辩人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的事情经过与实际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诉称:“孙庆伟、张伟邀请聂更顺到孙庆伟家喝酒,半夜后又到东明烧烤饭店继续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与事实不符。2016年6月21日下午,张伟给孙庆伟打电话,说要来孙庆伟家吃饭,还有聂更顺也要来。17时左右,聂更顺先来到孙庆伟位于岔路河镇上的家里,接着张伟也来到孙庆伟家,后来孙庆伟准备了酒菜,共买了一瓶白酒和九瓶啤酒,三人一起吃饭,席间孙庆伟问聂更顺:“喝不喝白酒”,聂更顺说:“很长时间不喝白酒了,怕头痛就不喝了,那我就喝点啤酒吧”,孙庆伟说:“你随意吧”。之后聂更顺一共喝了不到三瓶啤酒,剩下的白酒和啤酒孙庆伟和张伟都喝了。喝酒期间都没劝酒。大约喝到晚上十点钟结束,当时未发现聂更顺有醉酒或其他异常情况。聂更顺说:“还没有喝好”,孙庆伟说:“就这么地吧,你们都不要走了就在我家睡吧”,随后孙庆伟就到东屋睡觉了。孙庆伟睡下没多长时间,张伟就说:“聂更顺要走”,后看见聂更顺自己开门正在往出走,孙庆伟对张伟说:“咱们俩送送”。聂更顺自己就先下楼了,孙庆伟和张伟跟下去后没有发现聂更顺,张伟就打电话给聂更顺问他在哪里,后来在小区门口遇见了聂更顺。聂更顺说:“我们再去喝点吧”,孙庆伟和张伟说:“不喝了,我俩已经喝不少了”,聂更顺说:“不用你们花钱,我请,挺长时间没见了,我们唠唠嗑”。之后三人去了东明烧烤饭店,聂更顺又喝了半瓶啤酒,孙庆伟喝了半瓶啤酒左右,张伟喝了一瓶半。聂更顺认为饭店老板瞅他了,聂更顺就骂了老板,老板没理他,张伟劝老板不要和聂更顺计较。随后饭店又出来一个人,聂更顺又骂这个人瞅啥,并说了很多脏话。那个人也没有和聂更顺计较。孙庆伟说:“咱们不喝了,回去吧,回我家睡觉”。张伟就买完单劝聂更顺走,聂更顺走出饭店门口时还骂骂咧咧的,要打饭店的人,孙庆伟在前面拦着聂更顺,聂更顺把孙庆伟推倒了两次,孙庆伟第二次起来的时候就看见聂更顺自己倒下了。张伟当时拿着聂更顺的包和衣服,看见他倒下后马上走到跟前说:“老铁不要吓我”。孙庆伟和张伟给聂更顺按人中,做人工呼吸,同时打120急救电话。在急救车没来之前,又打出租车将聂更顺送到镇里医院,到医院后医生告诉我们,聂更顺已经死亡,之后就通知了家属。二、聂更顺的死亡与孙庆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孙庆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孙庆伟自身不存在过失。聂更顺主动找到张伟要到孙庆伟家喝酒,而非孙庆伟主动邀请。饮酒期间孙庆伟也没有劝酒行为,也没有发现聂更顺有任何异常现象,也没有让其一个人独自离开而不管,到东明饭店吃饭也是聂更顺主动一再邀请,在东明饭店饮酒期间孙庆伟也没有劝酒,在发现聂更顺倒地后孙庆伟又及时将其送入医院进行抢救,孙庆伟已履行和尽到法律上的义务。2、聂更顺作为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饮酒和与争吵的行为理应预见和承担后果。聂更顺应对自身酒量和体质比较清楚,在主动要求到孙庆伟家喝酒后聂更顺一再坚持再去喝酒,期间又无故挑起事端,应承担自身过错和不利后果。3、聂更顺的死亡后果不排除其自身体质等原因。聂更顺以前白酒四至五两或啤酒七至八瓶都没有产生过醉酒状态,事发当天,聂更顺一共喝了不到四瓶啤酒,不太可能产生酒精中毒状态。另外在饭店喝酒期间聂更顺主动挑衅别人,不排除其因为自身体质原因突发疾病。还有聂更顺是做火疗的,长期接触酒精,也不排除身体酒精含量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孙庆伟的诉讼请求。张伟辩称,一、被答辩人提交的起诉状中陈述的事情经过与实际事实不符。被答辩人诉称:“孙庆伟、张伟邀请聂更顺到孙庆伟家喝酒,半夜后又到东明烧烤饭店继续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与事实不符。2016年6月21日下午,聂更顺发微信说孙庆伟从外地回家了,提出让张伟去孙庆伟家聚一聚,张伟说最近工作忙去不了了,但聂更顺一再要求张伟去,张伟抹不开同学情面就答应去了。聂更顺先到了孙庆伟家里,张伟后到,孙庆伟准备了酒菜,共买了一瓶白酒和九瓶啤酒,三人一起吃饭,席间孙庆伟问聂更顺:“喝不喝白酒”,聂更顺回答说:“很长时间不喝白酒了,怕头痛就不喝了,那我就喝点啤酒吧”,张伟和孙庆伟说:“你随意吧”。之后聂更顺一共喝了不到三瓶啤酒,剩下的白酒和啤酒孙庆伟和张伟都喝了。喝酒期间都没劝酒。大约喝到晚上十点钟结束,当时未发现聂更顺有醉酒或其他异常情况。聂更顺说:“还没有喝好”,孙庆伟说:“就这么地吧,你们都不要走了就在我家睡吧”,随后孙庆伟就到东屋睡觉了。张伟和聂更顺闲聊,聊了一会儿聂更顺提出要走,张伟劝聂更顺不要走了,聂更顺坚持要走,张伟就叫上孙庆伟跟着下楼找聂更顺,后来在小区门口找到聂更顺。聂更顺说:“我们再去喝点吧”,孙庆伟和张伟说:“不喝了,我俩已经喝不少了”,聂更顺说:“不用你们花钱,我请,挺长时间没见了,我们唠唠嗑”。之后三人去了东明烧烤饭店,聂更顺又喝了半瓶啤酒,孙庆伟喝了半瓶啤酒左右,张伟喝了一瓶半。聂更顺认为饭店老板瞅他了,聂更顺就骂了老板,老板没理他,张伟劝老板不要和聂更顺计较。随后饭店又出来一个人,聂更顺又骂这个人瞅啥,当时情绪很激动并说了很多脏话,那个人也没有和聂更顺计较。孙庆伟说:“咱们不喝了,回去吧,回我家睡觉”。张伟就买完单劝聂更顺走,聂更顺走出饭店门口时还骂骂咧咧的,要打饭店的人,但是饭店的人并未理会。孙庆伟在前面拦着聂更顺,聂更顺推搡孙庆伟,后来聂更顺自己倒下了。张伟当时拿着聂更顺的包和衣服,看见他倒下后马上走到跟前说:“老铁不要吓我”。孙庆伟和张伟给聂更顺按人中,做人工呼吸,同时打120急救电话。在急救车没来之前,又打出租车将聂更顺送到镇里医院,到医院后医生告诉我们,聂更顺已经死亡,之后就通知了家属。二、聂更顺的死亡与张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张伟自身不存在过失。聂更顺主动找到张伟要到孙庆伟家喝酒,而非张伟主动邀请。饮酒期间张伟也没有劝酒行为,也没有发现聂更顺有任何醉酒等异常现象,也没有让其一个人独自离开而不管,到东明饭店吃饭也是聂更顺主动一再邀请,在东明饭店饮酒期间张伟也没有劝酒,在发现聂更顺倒地后张伟又及时将其送入医院进行抢救,张伟已履行和尽到法律上的义务。2、聂更顺作为有独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饮酒和与争吵的行为理应预见和承担后果。聂更顺应对自身酒量和体质比较清楚,在主动要求到孙庆伟家喝酒后聂更顺一再坚持再去喝酒,期间又无故挑起事端,应承担自身过错和不利后果。3、聂更顺的死亡后果不排除其自身体质等原因。聂更顺以前白酒四至五两或啤酒七至八瓶都没有产生过什么问题,事发当天,聂更顺一共喝了不到四瓶啤酒,不太可能产生酒精中毒状态。另外在饭店喝酒期间聂更顺主动挑衅别人,不排除其因为自身体质原因突发疾病。还有聂更顺是做火疗的,长期接触酒精,也不排除身体酒精含量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对张伟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左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聂更顺、张伟、孙庆伟三人是同学关系。2016年6月21日下午聂更顺、张伟到孙庆伟家聚会。期间聂更顺喝了三瓶啤酒,孙庆伟和张伟喝了一瓶白酒和三瓶啤酒。晚上十点多,三人喝酒结束后,聂更顺表示还没有喝好,孙庆伟没有让聂更顺继续喝酒并将其二人安排在孙庆伟家的西屋睡觉,孙庆伟回东屋睡觉。孙庆伟回东屋不久,张伟告诉孙庆伟聂更顺要走。张伟、孙庆伟下楼去送聂更顺,并在孙庆伟的小区门口遇见聂更顺。聂更顺再次要求喝酒,在聂更顺的坚持下,三人又到东明烧烤饭店吃饭喝酒,聂更顺又喝了半瓶啤酒,吃饭期间聂更顺与案外人发生口角。离开饭店过程中聂更顺突然倒地,孙庆伟和张伟对聂更顺进行了人工呼吸和按人中。孙庆伟和张伟拨打120急救电话后打出租车将聂更顺送到永吉县第二人民医院。后医院确认聂更顺已死亡。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聂更顺系因急性酒精中毒致死为根本原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依法受保护。聂更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的危险性,没有控制酒量,其自身有重大的过错,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孙庆伟、张伟作为聂更顺的同学,在一起饮酒彼此间相互存在安全保障和关照义务。孙庆伟安排聂更顺、张伟在西屋睡觉,聂更顺与张伟同意后,孙庆伟即回到东屋睡觉。后来从聂更顺表示要走及聂更顺又主张喝酒的行为判断,聂更顺的行为不符合常理,应有醉酒的可能。孙庆伟、张伟没有制止聂更顺再次饮酒,也未及时提醒并未能劝阻聂更顺过量饮酒,孙庆伟、张伟的行为与聂更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孙庆伟、张伟对聂更顺饮酒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孙庆伟、张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聂更顺为农村居民,其死亡赔偿金数额应为226523.40元(11326.17元×20年),丧葬费为25779.00元。聂更顺的死亡给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依照本案情况,酌情判决孙庆伟、张伟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聂荣山、卢丽霞诉请尸检费9776.71元,但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该费用,对聂荣山、卢丽霞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孙庆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聂荣山、卢丽霞31230.24元【死亡赔偿金226523.40元(11326.17元×20年)×10%+丧葬费25779.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二、张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赔偿聂荣山、卢丽霞31230.24元【死亡赔偿金226523.40元(11326.17元×20年)×10%+丧葬费25779.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三、孙庆伟、张伟对上述第一、二项互负连带责任;四、驳回聂荣山、卢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2.00元,由聂荣山、卢丽霞负担964.00元,孙庆伟、张伟负担14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洪光代理审判员 唐雪莲人民陪审员 任海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