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郝向东与赵秋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向东,赵秋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953号原告郝向东。委托代理人杨云霞,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秋生。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原告郝向东诉被告赵秋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向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樊媛媛审 判 员 曹君萍人民陪审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亚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