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周坤琼与杨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坤琼,杨大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初2108号原告:周坤琼,女,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建华,资中县鱼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大学,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原告周坤琼与被告杨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周坤琼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坤琼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周坤琼负担。审判员 杨远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辰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