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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2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与皮万林、沧州宝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皮万林,沧州宝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2115号之一原告: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陆圈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726692296B。法定代表人:李石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万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荣俊,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宝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21000032548。法定代表人:马文堂,该公司经理。原告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与被告皮万林、沧州宝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共计4145元,由原告山东金利达碳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付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星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