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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9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凡与孙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凡,孙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990-1号申请执行人孙凡,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孙瑛,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孙凡与被执行人孙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瑛丈夫刘庆怀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605255401102679076的存款账户及刘庆怀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宁城管理部13008046000101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将标的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瑛丈夫刘庆怀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605255401102679076的存款账户及刘庆怀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宁城管理部13008046000101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奇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