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