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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