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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松平、张建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松平,张建君,杨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084号申请执行人:胡松平,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张建君,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杨凤玲,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60号胡松平诉张建君、杨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建君拒不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现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456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508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