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14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官有刚与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有刚,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罗朝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486-1号原告:官有刚,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新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武,男,汉族,法务部副部长。被告: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号财富双楠写字楼****室。法定代表人:陈远忠,经理。被告: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号**楼*****室。法定代表人:黄兵,董事长。被告:罗朝辉,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绪,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官有刚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雅康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罗朝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被告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以其住所地为成都市武侯区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管辖,案涉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因此被告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