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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2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北京万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23362号起诉人北京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号楼3层312。法定代表人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丰×公司)起诉被起诉人中建二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万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支付货款人民币80285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9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起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10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就海南龙沐湾花园酒店项目签订《江森阀门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提供电动阀门等材料设备,合同价款477165元。合同签订后,起诉人依约履行供货义务,累计向被起诉人送货金额为2805037元,但被起诉人仅支付货款200余万元,余款经起诉人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起诉人诉至法院,以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起诉人依其与被起诉人签订的《海南龙沐湾花园酒店工程江森阀门购销合同》等证据诉至法院,提出要求被起诉人支付货款等诉讼请求,故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经查,上述合同中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该合同尾部亦载明“合同签订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案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对起诉人北京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北京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相淑朝审 判 员  胡海涛人民陪审员  杨永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妍书 记 员  张一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