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靖宇县永达建材股份合作公司申请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395号被执行人XX,地址靖宇县靖宇镇。靖宇县永达建材股份合作公司与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靖民二初字第8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永达建材股份合作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永达建材股份合作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靖宇县永达建材股份合作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