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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永与重庆城北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城北物流有限公司,陈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城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康泰一支路11号2、3号仓储库,组织机构代码75007777-9。法定代表人:廖昌成,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重庆城北物流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07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受伤时上诉人实际经营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的诉讼,系��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陈永在起诉时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可认定,工伤地即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康明路康泰一支路仓库处,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城北物流有限公司称被上诉人受伤时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代理审判员  潘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