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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7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臣与陕西华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华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20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陆娜,陕西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陕西华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圆代理审判员  杨怀周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