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文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文美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696号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所在地:龙井市。负责人:张宗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明,该公司物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文美兰,女,成年人,住龙井市。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与被告文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延边中艺物业有限公司龙井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美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