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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陕西源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源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1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源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号交大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薛景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水沟坪村。法定代表人:蒋存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女,该公司副经理。再审申请人陕西源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子长县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民06民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任苗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