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0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杜仲与伍云芬、蒋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仲,伍云芬,蒋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318号原告:杜仲,男,汉族,1978年4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万科,重庆宇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云芬,女,土家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蒋万清,男,汉族,1975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任锋,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清龙,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仲与被告伍云芬、蒋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仲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夕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