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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2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威霖与林春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威霖,林春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02民初2294号原告:潘威霖,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林春茂,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原告潘威霖诉被告林春茂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威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春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威霖诉称,被告林春茂生意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潘威霖借67000元,2016年7月14日,被告林春茂出具了借据给原告潘威霖,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7月1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潘威霖多次催促,被告林春茂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潘威霖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林春茂偿还借款67000给原告潘威霖;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林春茂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春茂以生意周转为由共向原告潘威霖借款67000元,2016年7月14日,被告林春茂出具了借据1份给原告潘威霖收执,借据内容为:“林春茂因生意周转现向潘威霖借到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00),归还日期2016年7月19日归还。违约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特立此据。此前伍万贰仟的欠条作废,现归纳为这张借据。姓名:林春茂,身份证:,地址:高州市根子镇高科管区石甲坡村44号,2016年7月14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潘威霖多次向被告林春茂追收还款,被告林春茂未能偿还,双方致成纠纷。原告潘威霖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潘威霖提供的身份证、借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林春茂向原告潘威霖借款67000元,有借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林春茂应偿还借款67000元给原告潘威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春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威霖清偿借款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38元(原告潘威霖已预付),由被告林春茂负担,限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潘威霖,本院不再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红速录员 张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