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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2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明坤与梁江、杨庆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坤,梁江,杨庆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02民初3000号原告:陈明坤。被告:梁江。被告:杨庆能。原告陈明坤与被告杨庆能、梁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坤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庆能、梁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坤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坤撤回对被告杨庆能、梁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取为25元,由原告陈明坤负担。审判员  包智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玉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