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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全弟与林小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全弟,林小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737号原告:梁全弟,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林小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梁全弟与被告林小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梁全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全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全弟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梁全弟负担。审判员  戴登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劲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