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4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全弟与林小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全弟,林小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737号原告:梁全弟,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林小锐,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梁全弟与被告林小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梁全弟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全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全弟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梁全弟负担。审判员 戴登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劲柏 来源:百度搜索“”